房屋是现代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在当今社会,买房几乎已成为所有人都肩负的重担。不少家庭为买房四处借款,家徒四壁,更有大量为买房背上几十年贷款的年轻“背房族”。此种沉重的经济负担也就容易让人理解,为何当房产的原权利人死亡,房产变为遗产并发生继承时,继承的处理稍有不当就可能升级矛盾,甚至家庭成员之间大打出手、诉诸法院。 北京的赵先生、李女士于2000年1月9日根据北京市房改房政策从国有某公司购买了崇文区某小区房屋,北京市房产局为赵先生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2004年2月份赵先生与李女士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确定该房屋的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但是却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004年6月24日,赵先生因病去世。2005年11月19日李女士依据离婚协议书将该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北京市房产局为其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此时,赵先生与前妻的孩子小赵先生却不同意了。小赵先生认为该房屋是父亲赵先生留下的遗产。按照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以登记为准,而赵先生去世时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依法应为赵先生的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而后母李女士已和赵先生离婚,显然无权继承该房屋。并以此为由,将后母李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北京市房产局发给李女士的《房屋所有权证》,分割遗产。 对该案件仔细分析后,可以看出以下矛盾焦点:1、赵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已确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归李女士所有。2、小赵先生认为赵先生去世时,该房屋依然登记在赵先生名下,依照法律规定应视为赵先生的遗产。3、小赵先生认为后母李女士与父亲离婚后无权以配偶的身份继承该房屋遗产,该遗产应由赵先生的儿子小赵先生继承。4、李女士在赵先生去世一年后才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该房产在赵先生、李女士离婚前是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其次,在离婚协议中确认房产归李女士所有,是房屋共有人人赵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离婚协议是真实、合法、有效的。李女士依此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第三,该房屋虽然在赵先生去世时没有过户,但是在2004年2月份赵先生与李女士的离婚协议中就已确定房屋的归属权由李女士所有,后来只是涉及到手续履行问题,不涉及所有权归属,该房屋在赵先生去世时即归李女士所有,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第四,小赵先生虽然是赵先生的第一序位继承人,但是因该房产为李女士所有,不是遗产,所以小赵先生对该房屋没有继承权。 正因上述原因,小赵先生对该房屋不享有继承权利,一审法院判决小赵先生败诉。小赵先生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法院依据上述理由观点,判决驳回了小赵先生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从这个案例中,我们不难看出案发的首要矛盾是家庭内部小赵先生与后母的隔阂;其次是小赵先生对父亲与后母离婚协议的不认可;再次是对法律规定的不了解,片面的理解法律的条文;最后是在利益的诱导下,与后母对簿公堂。在多重因素的诱导下,小赵先生打了一场费时、费力、费金钱的徒劳官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