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央行调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通知 武资中发[2005]4号
各住房公积金委托业务承办银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银发[2005]61号)精神,决定从2005年3月17日起,执行央行利率政策,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利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上调各档次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0.18个百分点。其中,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78%调整为3.96%;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23%上调为4.41%。 二、公积金个住房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 三、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仍执行30%。 四、执行本次利率调整的具体要求,分别按以下情况办理。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的计、结息方式的新规定,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合同约定期内,实行按年调整,一年一定。即本次利率调整日之前已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仍按原贷款利率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自2006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档次利率执行,并重新确定职工个人按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2005年3月17日(含3月17日)以后发放的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含此前已签订借款合同,但尚未划款的)执行调整后的贷款利率。 五、市房改资金管理中心在受托银行专户内的沉淀资金改按单位存款相应期限档次利率计息。 六、各承办银行应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利率调整工作,以确保新利率按时执行。在调整利率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本中心综合处和贷款管理处联系。联系电话:82717453(综合处) 82717462(贷款管理处)。
二OO五年三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