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国土房发〔2008〕225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系统有关部门:
根据《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办发〔2007〕2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用地并联审批工作,现制定《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实施并联审批有关工作制度》,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实施并联审批有关工作制度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实施并联审批有关工作制度
一、涉及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的相关处室要认真贯彻《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办发〔2007〕20号)的精神,根据我局《关于〈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按照内部工作程序办事,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相关事项的审批(查)审查。
二、实行政务公开制度。将审批(查)事项、依据、条件、申报资料、审批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审批时限等对外予以公布,指导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实行主、协办处室分工负责制度。在负责完成本处室办理的相关审批(查)事项的同时,主办处室负责协调处室之间相关事务,并将重大问题报告分管局长。协办处室及时向主办处室反映疑难问题和处理意见。
四、实行项目资料交接签字制度。局窗口、处室间交接项目资料要有经办人签字,包括接件人姓名、接件日期和时间。
五、处室初审认为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在以书面方式告知主办部门后,相关经办人要指导申请人完成资料修改。
六、主协办处室之间要通力合作,加强沟通衔接,在严格遵守并联审批规定办理时限的同时,主动为相关处室提供方便。
七、建立内部监督制度。市局纪检监察处为内部督办处室,负责利用并联审批电子办公系统督促业务处室工作进度,协调相关业务处室的有关事务。
八、强化内部考核机制。将各处室、各相关负责人履行并联审批责任的情况与年度目标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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