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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国土房发〔2008〕22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办发〔2007〕20号)的要求,为做好我市建设项目用地并联审批工作,现制定《武汉市基础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
 
  附件: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
 
二OO八年五月三十日
 
 
  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注册登记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武办发〔2007〕20号文)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下列建设项目暂不纳入实施范围:
 
  (一)交通、水利、电力、矿山等工程;
 
  (二)抢险救灾和应急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村村民和城镇居民自建住宅工程等适用简易审批程序的建设工程;
 
  (三)新增建设用地需以批次方式报国务院或省政府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用地环节审批的主办部门,是立项、规划环节审批(查)的协办部门。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用地环节审批的协办部门。
 
  第四条 纳入市并联审批的行政审批(查)事项包括:
 
  (一)用地环节主办审批事项(简称主办事项):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二)立项或规划环节协办审批(查)事项(简称协办事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压覆矿产资源审查、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
 
  第五条 纳入并联审批的事项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其办理时限为:主办事项20日(工作日,以下同),特殊情况不能在20日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协办事项10日,遇特殊情况不能在10日内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办理部门应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
 
  (一)审批(查)事项涉及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告、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评价、咨询)、听证报审或其它法定条件准备的;
 
  (二)审批(查)事项需依法报请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或上报省人民政府和中央国家机关审查、批准的;
 
  (三)审批(查)部门认为需要申请人补充、修正申报资料或对申请事项作适当调整,才可能作出审批(查)意见的;
 
  (四)出现其他依法需要中止审批(查)的情形(如:需要征求相对人、利害关系人意见,进行告知、确认、听证、签订征地协议或出现土地权属争议需进行协调的;属于违法用地需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的等)。
 
  第六条 申请人在正式提交申请资料之前,可先提出咨询请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解答,或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对有关资料进行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查)时限内。
 
  第七条 用地申请人申请用地环节行政审批,其土地所在区域为中心城区的,到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申报;所在区域为远城区或开发区的,到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窗口申报,依法属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初步审查意见逐级上报
 
  第八条 中心城区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用地申请人持建设项目申报资料向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5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正式受理;对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将需要补齐和修正的内容告知用地申请人。申请人补齐、修正资料符合要求后,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正式受理;
 
  (三)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通知土地所在地的国土资源分局组织征地前告知、确认、听证程序并签订征地协议,土地执法机构对项目用地进行现场踏勘,如存在违法用地行为,则依法进行相关处理;
 
  (四)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同时向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发函征求对该项目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有关审查意见,市劳动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出具审查结论性意见;
 
  (五)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整理建设用地报批资料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1。
 
  位于远城区和开发区的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参照本条规定实施。
 
  第九条 协办审批事项按以下程序受理:
 
  (一)项目立项或规划审批的主办部门窗口统一接收申报资料,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窗口按规定领取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在3日内向主管部门回复意见。对申报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主办部门正式受理;对不符合要求的,将需要补充、修正的内容告知主办部门。申请人将补充、修正的资料报送主办部门后,主办部门通知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料符合要求的,告知主办部门正式受理。
 
  第十条 中心城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二)相关处室进行审查并按要求集体会审研究;
 
  (三)对符合建设用地预审规定条件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复函”,并抄送主办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项目,向主办部门回复“不同意”的审批意见并说明理由;
 
  (四)需要上报国土资源部或湖北省国土资源厅进行建设用地预审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用地初审意见函”,并抄送主办部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方式、内容、所需资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2。
 
  位于远城区和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参照本条规定实施。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之前,进行初审;
 
  1、由项目所在地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地质环境条件和建设项目的重要程度进行初审并出具书面意见,确定项目是否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凡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其评估报告按评估级别一、二、三级,分别报请省、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备案登记作为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的申报必备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三)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或评估报告备案登记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方式、内容、所需资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3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在项目立项和规划审批之前,进行初审;
 
  1、由项目所在地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压覆矿产资源情况进行初审(位于中心城区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2、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有查明储量的矿产资源或设置有矿业权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其评估成果须经专家审查、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
 
  3、区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经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作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的申报必备资料。
 
  (二)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三)对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成果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压覆矿产资源的审查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4。
 
  第十三条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按第九条规定受理申报资料;
 
  (二)建设项目选址内涉及已公布的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对其保护方案进行审查;
 
  (三)对建设项目选址内涉及符合优秀历史建筑确认条件的建筑,要求申请人提供保护方案,并进行审查;
 
  (四)将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审查意见回复主办部门。
 
  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方案审查方式、内容、所需材料及服务流程见附表5。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十五条 市国土资源房产管理部门及区(开发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与《武汉市基本建设项目有限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同步施行。
 
  附表:
 
  1、单独选址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服务指南;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服务指南;
 
  3、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服务指南;
 
  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服务指南;
 
  5、建设项目选址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审查服务指南。(下载附表,点击鼠标右键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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