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房产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务部令第165号)和《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调整商品住宅(含经济适用房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及住宅小区外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下同)购买者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11月1日起,签订商品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造价的5%。
根据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武汉地区建筑安装工程2008年三季度造价指数(武建价字[2008]31号)测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交存标准为:
砖混结构住宅 49元/㎡;
无电梯框架住宅 55元/㎡;
有电梯14层以下(含14层)框架结构住宅61元/㎡;
有电梯15层以上(含15层)框架结构住宅73元/㎡。
二、2008年11月1日前签订住宅买卖合同的业主,其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仍按原标准(即购房款的2%的比例)执行。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