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4年某日晚,陈某与他人喝了数罐“蓝带”啤酒。次日凌晨2时许,陈某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车速驾驶一辆无牌证的摩托车回家,途径某收费站。该收费站设各宽6.8米的东、西两条车道,在两条车道的中间和两个外侧,顺车道设南北长32米的三条检查区,每条检查区的两端设有检票亭。当晚,有数名武警战士和收费站工作人员在此检查走私车辆。陈某由北向南驶近收费站时,发现有人查车,因害怕所骑的无牌证摩托车被查扣,就准备从当时无人无车的东边车道上逆行冲过去。当摩托车行驶到距离收费站北端还有45米时,工作人员发现陈要冲关,便高声呼喊并示意其停车。陈没有停车,仍以每小时80公里以上的速度从东边车道逆行冲过北端检票亭。摩托车行驶到距南端检票亭还有约20米时,站在西边车道外侧南端检票亭附近的武警战士游某等人听到喊声,从该处向东边车道跑去,准备拦截。游向东跑出大约10余米,即在收费站外约2米处、东边车道的中间与高速驶来的摩托车相撞。陈某与摩托车一起倒地滑出30多米,陈当即昏迷。游某被摩托车撞击后又被向南拖了10余米,撞在路边的防护栏上后又弹回路中。游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凌晨3时许死亡。经法医鉴定,游某系被钝物碰撞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颅底骨折出血,左腿大股骨、左腔腓骨粉碎性骨折,引起休克死亡。
【法院审判】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犯以驾车的危险方法致人伤亡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陈孙铭上诉后,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对陈孙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二审的改判确有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理由是:1、陈某明知收费站有执勤人员检查,为逃避检查,拐往逆行车道加大车速强行冲关,将执行检查任务的武警战士撞死。这是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却采取放任的态度,致使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杀人行为,因此定交通肇事罪是错误的。2、陈某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影响恶劣,应依法予以严惩。二审判决定性不准,量刑畸轻。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陈某酒后高速驾车,为逃避检查逆行冲关,以致将突然跑至公路中间拦截违章行车的执勤武警战士撞伤致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情节特别恶劣。二审的定罪量刑并无不当,抗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裁定:维持二审判决。
【律师点评】
我国刑法坚持主、客观统一的定罪原则。行为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后,查明其是否存在主观罪过和存在何种主观罪过,是办案人员的一项任务。
从驾驶员发现需要停车的情况起,到机动车完全停住,从刹车反应时间来说,一般约需2秒;从刹车反应距离来说,则由于车型、车速以及路面的情况不同,需要长短不同的一段空间。这个时间和空间是客观存在,不受驾驶员的主观意志支配的。
陈某酒后驾车闯关,竟然将执勤的武警战士撞死,这一危害后果虽然十分可恨,但是我们没有证据证明陈事先明知会发生撞死武警战士的结果,却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以致这种结果发生。如果陈事先明知会发生这种结果,即使他对这种结果的发生抱着既不追求、也不积极避免的放任心理态度,他也肯定不希望自己在这种结果发生时受害,总要想出一个避免自己受害的办法,不可能出现撞倒他人后自己也倒地昏迷的结果。这从另一方面反证了放任的主观罪过不能成立。由此得出结论:从当时无人无车的逆行车道上冲关,陈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为了逃避检查和扣车。但是对发生将游某撞死的后果,陈主观上不存在放任的故意。在当时的情况下,车速和距离决定了相撞是不可避免的,不由人的主观意志控制。那么这个结果对陈来说,是否属于意外事件呢?也不是。因为在闯关前,常识使陈能够预见会出现有人拦截的情况,只是由于他认为有当时东边车道上无人无车、自己车速很快这两个条件,所以轻信可以避免被人拦截。这种轻信的心理状态,正是过失的主观罪过。因此,二审以交通肇事定罪,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