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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购农民房被判无效 讨要补偿款被驳回
【案情简介】
    赵女士将自家农村房屋卖给邸先生后,又反悔告上法院要求对方退房,邸先生于是要求赵女士按区位补偿价给予他经济损失1万元。
    2001年7月30日,赵女士将其在顺义区南彩镇的13间厢房以总计7.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城镇居民邸先生,双方签订了买卖房屋草契,相互履行了交付义务。2006年,赵女士将邸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将房屋退还,理由是她们全家没有固定的居住地,且邸先生为城镇居民,双方间买卖房屋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且至今也未办理土地使用者变更手续。
    开庭时,邸先生辩称,赵女士要求他退还房屋完全是受利益驱动,因为该房屋已经升值。他同意将房屋退还,但要求赵女士按区位补偿价给予他经济补偿1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无效,邸先生的请求被驳回。
【律师点评】
    邸先生与赵女士既非同一集体组织成员,又为城市居民,邸先生购买赵女士所有的房屋,违反我国现行土地法规及宅基地使用政策的规定,因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对此,双方均负有同等过错责任。对于邸先生要求按区位补偿价返还房屋价款的说法,区位补偿价是指对房屋拆迁所涉及的土地补偿而言,现在邸先生没有证据证实赵女士有此期待利益的事实存在,因此,他讨要区域补偿款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添加时间:2008-4-8 1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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