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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约定不明 地下室被判无偿转让
 
【案情简介】
    沈阳市民蒋某于2003年6月在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附近购买了两处房屋,总建筑面积为552.74平方米。合同签订后,蒋某缴纳了全额购房款。之后,蒋认为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不符,于2003年8月提起诉讼,要求按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返还房屋面积差价款12万余元。   
    经房产测绘部门测绘,该幢房屋地上一层至二层建筑面积为532.68平方米。如果算上地下室面积,则为587.28平方米。由于双方没有对地下室做出约定,开发公司以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于同年9月提出反诉,请求补交购房款8.9万余元。
【法院审判】
    审理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开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化合同,在地下室部分的空格处打了个“X”符号。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说明第5条中规定:“对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做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划X,以示删除。”由于该地下室不能独立存在,须随房屋一并转移,而出卖人在出卖时并未做出另行约定,按照交易习惯,法院认为最合理的解释就是:该地下室是随房屋无偿转移给买受人的。据此,蒋某对地下室部分无须承担付款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开发公司返还蒋某人民币12万余元。   
【律师点评】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面积缩水问题,是当前购房者反映较强烈的一个问题。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蒋某是否应对地下室部分承担付款责任问题。
    商品房与一般商品不同,一般商品人们可以通过肉眼即可发现“缺斤少两”,而商品房需要专业的测量,才能发现面积误差,加之公共面积的分摊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普通老百姓很难掌握。有的开发商正是利用购房者的这一弱点,故意在签订合同时,通过模糊不清的公摊面积使消费者商品房的实际面积大大缩水,有的开发商甚至将小区内的会所、车库、地下室也算进了公摊面积之列。   
    国家相关法律就解决房屋建筑面积缩水问题做出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添加时间:2008-4-8 10:1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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