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自2001年11月被告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办理各项社会保险。2002年12月24日原告在正常操作机械的过程中,因机械故障导致右肢严重受伤,后经住院手术治疗。原告受伤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申报工伤,2004年7月原告右肢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原告申请仲裁被不予受理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医药费、工伤津贴及伤残抚恤金等合计人民币17万元。
【法院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
本案中,原告右肢受伤属实,但其在未对该损伤是否属工伤进行认定的情况下,即以工伤争议赔偿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公司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我国法律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告可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据此,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律师点评】
一、本案引出的问题
1、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能否直接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认为,工伤认定和工伤等级鉴定是处理工伤劳动争议的两个不可或缺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它是一种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无权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作出认定,也无权改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结论,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司法权不干预行政权。因此,受伤职工在未经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以劳动争议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2、因受伤职工未经工伤认定而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以其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不予受理,能否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劳动仲裁部门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可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的是指,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申请超过期限以及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三种情形。本案中,原告未经工伤认定,仅凭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即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仲裁部门以申诉材料不齐全为由而不予受理,我们认为这不能视为仲裁部门已对该劳动争议作出处理。同样原告在申请仲裁时,即便未经工伤认定,仲裁部门也应在开庭前委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逾期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有作出决定的,可视为委托不成,仲裁部门可以以证据不足为由,径行驳回申诉。
二、本案的救济途径
本案原告的起诉被驳回,显然,本案的原告在目前的情况下是无法通过民事途径对自己所受损伤进行救济。但是,工伤认定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无论是《工伤保险条例》还是《工伤认定办法》对用人单位或职工就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以及用人单位未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等都有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建议受伤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也应积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认定不服的,依法进行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途径来自行救济。当然,若对仲裁结果不服,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具有最终司法裁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