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法院近日宣判一起交通肇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交通肇事后两个月才出生、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的受害人遗腹子,按城镇居民标准判赔抚养费73449元。
2005年8月16日夜,林某驾驶农用车,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辆时,与对向刚下夜班骑自行车的被害人吴某交会时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死亡。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林某夜间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农用车通行道路,遇自行车交会时,车辆驶向路左,是造成事故的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吴某之妻廖某正怀孕近8个月。事故发生二个月后吴某遗腹子吴明(化名)出生。吴某生前为城镇居民,廖某为农村居民,遗腹子吴明随母亲的户籍落户为农村居民。该案在审理中,吴某父母及廖某、遗腹子吴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中廖某以吴明法定代理人身份参加诉讼,提出要求被告人赔偿遗腹子吴明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的抚养费。
【案例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吴明户籍登记为农村居民,但其出生前父母居住在城镇生活,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为非农业收入,且吴明出生、生活均在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其抚养费,遂作出如上判决。该判决比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多赔偿14193元。
【律师点评】
“同命不同价”的争议,一度成为了全国人民非常关注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规定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吴明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其父母生前均为城镇居民,因此,应当依据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