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没领房产证就签订了卖房合同,后又因卖价太低反悔,卖方被告上法庭时辩称无证卖房应为无效。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11日,张小姐买下广州市天河区东圃东沙路中海康城花园3楼一处房屋,并于同年4月14日在房管部门办理了预售合同鉴证登记手续。
2006年3月11日,张小姐与陈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中海康城花园的房子卖给陈先生,成交价41万元。合同约定,如果张小姐违约,应当向陈先生支付成交价的10%作为违约金,并退回定金等。合同签订后,陈先生向张小姐支付了1万元定金。4个月后,房管部门向张小姐核发了该屋的房产证。
领到房产证后不久,张小姐称房子的卖价太低,可能不会卖给陈先生了。2006年8月2日,张小姐发短信告知陈先生,由于该房没有取得房产证,当时签订的合同应该是无效合同。陈先生心中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小姐返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小姐认为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她解除合同应当赔偿对方4.1万元违约金,并退还1万元定金。
【律师点评】
本案合同内容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合同形式和内容均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买卖双方对房屋的权属没有争议,并且张小姐向开发商买房后,已经在房管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以领取房产证, 虽然她卖房时房管部门没有最终核发房产证,但她已经取得了相关权利,依法可以转让房屋。合同已经得到部分有效履行,这样的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本案被告因卖价太低反悔,又辩称无证卖房应为无效,这种抗辩是典型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属于恶意抗辩,这种抗辩理由理应不被支持。